河北工业大学教师招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教师招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凝聚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高端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进一步提高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规范教师招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科学设岗。根据学校对学科规划与建设的统一部署,坚持科学设岗,引进一批与学校和学科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人才和创新团队,充分发挥引进人才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公开招聘、择优聘任。积极引进在国内外有较大学术影响或研究领域符合我校学科发展战略要求的著名专家、学者和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骨干,名校名师指导的优秀博士毕业生,重点支持,打造学术高地。
(三)协约管理、目标考核。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协议,明确聘期,合同管理,对引进人才在协议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予以考核,依据目标考核结果兑现相应待遇及确定续聘、解聘事宜。
(四)明确责任、完善服务。积极协调校内各相关部门,明确引进人才服务职责,健全引进人才服务机制,共同努力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宽松的工作环境和浓厚的学术氛围。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师德高尚,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二)应聘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本学科领域最高学历学位(艺术、体育类除外)。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聘者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具有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应聘者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四)具备熟练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五)具备较强的开展教学工作的能力。
(六)具备相应岗位对学术能力和业绩的要求,并能凸显学术发展潜质及创新力。
各学院在不低于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院教师聘用条件,细化教学及学术能力评价的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 招聘流程
(一)招聘信息发布及应聘受理
1、学院拟定年度教师招聘计划及招聘条件,经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后报学校审批。
2、学校统一发布年度教师招聘公告,学院须在研究本学科领域海内外优秀人才分布的基础上多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3、各学院安排专人受理应聘材料和应聘咨询。
(二)学院考察评议
1、自行确定面试对象的甄选方式。
2、面试考察:学院组织相关学科担任评委,人数不得少于7人,通过自我介绍、教学试讲、学术报告、沟通交流等环节对申请人政治思想素质、教学科研能力、学术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学科方向是否符合学院发展需要形成客观的评价意见。
3、确定拟聘对象: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全体教授对申请者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学院党政联席会根据评议意见研究确定报学校审议的拟聘对象,并明确岗位职责、聘期目标任务,提出相应的引进支持条件建议。
4、公示:学院对拟聘对象及其申报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聘用审议
1、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查核实学院报送材料及相关工作程序,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讨论,形成提交学校审批或会议审议的材料。
2、学校进行聘用审批或审议。
(四)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1、“元光学者计划”拟聘对象、学科急需且学术成果突出的优秀引进人才,学院考察评议通过后,可报学校直接审定。
2、学院应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加快优秀急需引进人才的考察评议进程。
(五)聘用手续办理
经审批拟聘用的人员,按要求体检合格后,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网上公示、省主管部门报批录用、签订聘用合同等相关手续。
(六)学校审批通过后,聘用人员原则上应自审批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来校报到并全职工作,否则视同放弃。
第四条 支持条件
(一)“元光学者计划”聘任对象待遇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元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执行。
(二)其他聘用对象参照下列标准:
1、学科建设经费:理工科优秀博士毕业生25万元/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50万元/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100万元/人;人文社会学科优秀博士毕业生15万元/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30万元/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60万元/人。
2、住房补贴及安家费(税前):优秀博士毕业生20万元/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50万元/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100万元/人。可按月发放或一次性支取。
3、提供教师周转住房。
(三)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各学院根据学校审批的本年度教师招聘计划,参照各类引进人才学科建设经费标准进行预算并报送学校发展规划部,经审批后由学校统一划拨,并由各学院自行分配。各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学科建设经费的差额部分由学校补齐;各学院结余的年度学科建设经费学校统一收回。
第五条 聘期管理
(一)聘期:聘期5年。
(二)考核及结果运用: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合同中期评估和期满考核。
1、试用期和年度考核、合同中期评估由学院为主组织实施,合同中期评估在聘期的第三年完成,评估结果报学校审核。
2、合同期满考核由学校与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3、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岗位调整、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新聘教师试用期不合格者终止聘用。
4、未续聘者合同到期后按国家、河北省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附则
(一)本招聘办法适应范围不包括学生工作辅导员。
(二)原则上不招聘本校博士毕业生。
(三)学院教师招聘工作纳入学院目标考核范畴,并作为下一年度教师招聘计划审核的重要依据。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此前已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仍可按合同约定执行。